示威人士被控襲警罪簡表
2007-2010:
部分示威人士被控襲警罪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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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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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 |
ESCC2572/10
參與元旦遊行的陳巧文被控以《警隊條例》第63條襲警罪。2010年9月3日,裁判官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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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 |
ESCC2396/10楊匡6月在中聯辦外示威就譚作人維持原判示威,被控《侵害人身罪條例》襲警及後被加控阻差辦公。在10月18日開審前一周,控方突改控較輕的《警隊條例》襲警罪及阻差辦公。 10月21日,楊匡襲警罪成判即時入獄
十四日,裁判官語出驚人,指以監牢關門聲去警惕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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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 |
ESCC2842/10泰歷:314中聯辦外示威掛雪山獅子旗,被控《警隊條例》第63條襲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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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2日,裁判官李國威指警員供詞與當日影片大有出入,供詞不可靠,判泰歷襲警罪不成立
按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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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警方檢控數字,2007-2009年檢控示威人士襲警的數字為24宗,全部均被控以刑罰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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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共4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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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 |
ESCC52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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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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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 |
HCMA47/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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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共19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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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 |
ESCC191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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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 |
ESCC37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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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 |
ESCC358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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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 |
KTCC2673/08 謝德文長沙灣警署被屈襲警,無罪釋放 連結 |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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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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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巧文 案件編號:ESCC25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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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月3日,裁判官裁定襲警罪名不成立,指場面混亂,相信可能意外碰觸到女警,無證據顯示她刻意襲擊女警。 蘋果日報:2010年9月4日 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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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匡 案件編號:ESCC23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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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匡6月在中聯辦外示威就譚作人維持原判示威,被控《侵害人身罪條例》襲警及後被加控阻差辦公。
在10月18日開審前一周,控方突改控較輕的《警隊條例》襲警罪及阻差辦公。蘋果日報 2010年10月6日 按此 10月21日,楊匡襲警罪成判即時入獄
十四日,裁判官語出驚人,指以監牢關門聲去警惕示威者
按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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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歷 案件編號:ESCC28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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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歷3月14日在中聯辦外參與悼念西藏鎮壓死難者示威活動,期間疑因懸掛雪山獅子旗與警方發生碰撞,被警方指抬離現場後向警員起腳,被控較輕的《警隊條例》第63條襲警罪
25/09/2010
FM 101主持控襲警 示威常客旁聽支持 [明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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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警方檢控數字,2007-2009年檢控示威人士襲警的數字為24,全部均被控以刑罰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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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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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君行及曾志強 案件編號:ESCC5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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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落案起訴支聯會常委陶君行、社會民主連線成員劉山青、李業基和市民曾志強,指他們於2009年10月1日支聯會「爭取中國人權」遊行示威時,在中聯辦外襲警及阻差辦公。當中陶及曾被控襲警,爬上警車車頂舉旗以及來回步行高叫口號的李及劉被控阻差辦公及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然而,當日警方粗暴干擾遊行,在中聯辦十尺外的地方,阻擋該批示威人士抬著紙棺材前往中聯辦示威,在激烈爭辯後在場亦不予解釋,只用鐵馬阻行,結果釀成衝突,警方先濫權侵犯示威者使用示威道具表達的權利以及示威表達自由,引致衝突,其後又秋後算帳,以襲警罪控示威人士。 最終陶君行及曾志強襲警罪名不成立,劉山青則裁定擾亂公眾地方秩序罪成。 蘋果日報2010年6月5日
陶君行中聯辦外涉襲警罪脫
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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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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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炳德 HCMA47/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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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09
馮炳德準備上訴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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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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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及陶君行 ESCC1915/08 |
2007年12月29日,長毛及陶君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到訪期間,於禮賓府門外示威,並燒車胎抗議,當時警員以滅火筒撲熄火種,梁及陶上前阻止並發生碰撞。2009年1月16日,二人襲警罪成並分別判以社會服務令120及10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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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2009
長毛陶君行同判社服令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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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國權、李世鴻 案件編號:ESCC3707/07 |
2007年6月3日,30多名捍衞基層住屋聯盟及社民連成員前往時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寓所樓下就取消公屋租金封頂條例示威請願。其後警方以非法集結罪檢控其中6名示威者,當中2名被控襲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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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2008
衝擊孫明揚官邸長毛罪成 法官:私人屋苑住客私隱 凌駕示威者權利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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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炳德、馬楚明 編輯:ESCC3582/07 |
2007年4月底開始,長駐中環皇后碼頭的本土行動20多名成員,經過97天的「保衛皇后」抗爭,200名機動部隊及軍裝警員在同年8月1日早上11時開始清場。至下午4時許,示威人士欲衝破封鎖線,期間兩名保育人士(馮炳德和馬楚明)被指向3名警員施襲,包括咬手臂、踢腰、插眼及拳打後腦。馮指在清場時被警方三次用腳踏其胸骨,以致骨裂及心口紅腫,警方不但沒有道歉,反被控襲警。 兩人被裁定四項襲警罪名成立,裁判官指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罪行嚴重,判兩人入獄2至4個月。 裁判官周燕珠判刑時指,當時警員在執行職務,首被告馬楚明搶鐵馬,向警員施以咬、踢、手插眼等手段,而次被告馮炳德亦打警員,罪行嚴重,不適合判緩刑,考慮兩人的求情理由及事主傷勢,判處即時入獄。 辯方替兩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定罪及判刑,何秀蘭願意以兩萬元作人事擔保, 但遭裁判官拒絕。ESCC3582/07 而在天台靜坐至最後一刻抗議政府清拆皇后碼頭的王維龍,則於2008年12月5日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社會服務令80小時,其後上訴被駁回。
資料來源:支聯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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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德文 案件編號:KTCC2673/08 |
謝德文長沙灣警署被屈襲警,無罪釋放 2007年11月27日,一名深水埗街坊想返回自己那間被房協管理的屋內取回東西,但卻被困該處7天7夜,房協發現後要求街坊離開和驗傷,被街坊拒絕後,房協要求警方協助清場。當時有兩名一直協助重建工作的義工被警方帶返警署,其中一人在警車被打和鎖上手銬,警察事後控告他阻差辦公、襲警及襲擊房協職員。
謝德文為前區議員何秀蘭的辦公室助理,他被控於2007年11月27日,在長沙灣警署內襲擊警員陳再武。謝當日到深水埗協助重建戶與房屋協會交涉期間,被指阻差辦公而遭帶署調查,其後有警員聲稱在搜身室遭謝踢打,警方遂起訴謝襲警罪名。裁判官裁決時指,
警員陳再武聲稱在搜身房內遭謝手肘撞胸及腳踢膝頭,但另一在場警員袁玉驅竟無出言或出手制止,其「置若罔聞」反應於理不合,認為兩名警員證供並非誠實可靠,加上兩警作供期間被揭發私下傾談,被法庭懷疑兩人有夾口供之嫌,當被辯方質問傾談內容時又有不同版本,裁判官鑑於兩警的行為可疑,遂裁定謝德文襲警罪名不成立,將他當庭釋放兼判他獲賠堂費。雖然裁判官判謝勝訴,但對於警員陳再武對市民濫用武力,長沙灣分區指揮官甚至警隊高層一直沒有交代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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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7/2008
何秀蘭助理涉襲警脫罪 指政府檢控請願人士 收窄公眾言論空間[蘋果日報] 資料來源:支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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