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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委員會 FAQ
(1)
甚麼是人權委員會?
l 人權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ssion),或國家人權機構(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l 提倡和保護人權及監察政府是否如實履行國際人權公約的法定機構
l 1993年《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重申人權委員會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重要性和建設性
l 《巴黎原則》列明人權委員會的功能、架構、組成和運作應有的準則,強調其獨立性
l 各國的申訴專員無法處理政府官員或機構的行政不公以外的人權問題
l 聯合國鼓勵各地以立法或入憲的方式設立人權委員會,以廣泛及全面處理人權問題
(2) 現時有哪些國家地區有人權委員會?
l 已有超過100個國家成立了人權委員會,當中包括已發展及發展中國家
l 以亞洲為例,包括澳洲、印度、印尼、馬來西亞、紐西蘭、菲律賓、南韓、斯里蘭卡、泰國等
l 柬埔寨、日本及台灣在籌備中
(3) 人權委員會有何功能?
l 處理及調查市民就公私營機構涉嫌侵犯人權事件的投訴
l 向政府、立法會和其他主管機構提出意見,並可公佈
l 促進並確保立法和行政慣例符合國際人權公約
l 鼓勵政府簽署以及履行國際公約
l 對政府向聯合國提交的報告作出建議
l 與聯合國、各區域組織以及其他國家合作,促進人權
l 推動人權教育,包括協助制定及實施人權教育政策
l 宣傳和執行各保障人權的法例
香港的人權委員會職權亦應包括:
l 7條適用於香港的國際人權公約,包括《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及《殘疾人權利公約》。
l 與人權有關的本地法例,包括人權法、反歧視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等
(4) 不是已有平機會等機構嗎?為甚麼香港 還要成立人權委員會?
香港缺乏統一而全面的法定人權保障機制,未能有效保護市民的人權
l 現時提倡和保護人權的工作散落在不同的機構
l 但這些法定機構不符《巴黎原則》,亦各有不同的漏洞
l 提出法律訴訟過程繁複,當中牽涉高昂的法律費用,小市民難以負擔
l 平機會只處理現行的反歧視條例,其他的歧視一概無權介入
l 申訴專員職權有限,只能處理部分公營部門的行政失當
l 私隱專員公署職權有限,資源嚴重短缺,未能發揮有效職能
l 監警會三無兩缺:無調查權、定案權及懲處權,缺人手和資訊
設立 符合《巴黎原則》的人權委員會有利促進人權
l 能建立尊重人權的文化
l 有助政府提升管治威信
l 加深市民對自身人權的了解,及對他人權利的尊重
l 國際上的實踐早已證明人權委員會的重大貢獻
l 有承擔的政府應高瞻遠矚,把握機會成立人權委員會
(5) 如何確保人權委員會不會成為裝飾花瓶?
政府干預有前科
l 以往政府經常干預類似機構的獨立運作
l 手段包括委任親政府人士出任成員,大幅削減法定機構的經費
l 例:在任內行使權力將政府告上法庭並且勝訴的前平機會主席胡紅玉,任期屆滿後,不獲政府按慣例延續委任或續約,藉此殺雞儆猴
防止政府干預措施
l 關鍵在於確保人權委員會的獨立性
l 多元化的成員任命,委員會成員來自不同的社會群體,包括婦女、殘障人士、少數族裔、性小眾等
l 具透明度的遴選機制
l 公開主席和委員提名機制,加強民間團體在任命過程的參與
l 主席須對人權工作有深入認識及豐富經驗、有明確承擔、具公信力及獨立於政府
l 財政獨立及充足的運作經費
l 運作透明和問責,資料和會議公開,方便公眾監察和問責
(6) 爭取成立人權委員會的歷程如何?
l 始於1990年,已關注促請政府考慮在港成立人權委員會的可能性的聲音
l 自1995年起,聯合國不同的委員會先後9次建議香港政府成立人權委員會
l 香港政府屢次忽視自己在國際人權公約應履行的責任,每次均回應現行人權保障機制行之有效,無須成立人權委員會
(7) 爭取成立人權委員會的推動計畫如何?
l 公眾教育:設置專題網頁、小冊子及單張等
l 民間團體:舉辦工作坊、討論會、持續向政府表達訴求等
l 出席有關人權委員會的國際或區際會議
l 有賴公民社會團結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