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諮求意見稿及草案)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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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意見稿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由混合選舉產生。
立法會議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的產生辦法》規定。
附件二規定的立法會議的產生辦法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予以變更。此項變更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
草 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由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規定。 |
資料來源: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處(1989)《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